项目背景

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大会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广东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省科技厅决定组织申报2017年度广东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包括省属科研机构改革创新、软科学研究、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工业高新技术、科普创新发展、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服务、高新区及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农业基地、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国际科技合作等领域。

项目申报
领域专题专题背景专题内容申报要求支持方式与强度
国际科技合作领域专题一: 国际合作基地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开展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主要载体,是实施联专题一: 产学研协同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外相关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积极融入国际创新网络。
重点支持我省优先发展的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鼓励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国内外设立的联合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技术转移平台。1.具有开展国际合作的良好基础和相对稳定的国际合作渠道,对本领域、本地区或本行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积极开拓国际科技合作、建设国际合作伙伴关系网络;
2. 本领域国际科技发展及创新热点区域报告;
3. 设立联合研究和/或开发机构;
4. 实施联合研究和/或开发项目;
5. 引进创新人才;
6. 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类机构实施的国合基地:在国际三大索引收录期刊发表论文,培养研究生。
7. 企业实施的国合基地:应申请或获得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人才。
支持方式:前资助,无偿。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支持强度与数量:列为重点项目,每项资助150万元,不超过5项。
专题二: 重点国别及区域合作项目根据“扩大开放,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总体要求,为提升广东传统产业竞争力,发展新兴技术与新兴产业,充分利用国际创新资源,加强与欧洲、北美等发达国家,创新型国家及澳门、台湾产业研发合作,鼓励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和推广成熟技术成果。 推动我省企事业单位、高新区、专业镇等通过开展重点国别及重点领域科技合作,大力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人才,有效填补我省技术空白,提高产业技术自给率,降低技术依存度,支撑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全省产业国际竞争力,解决经济社会与民生发展重大瓶颈问题。1. 执行广东省与以色列、英国、澳大利亚、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白俄罗斯国家科学院等相关国外机构已签署的双边科技合作协议,重点支持企业申报以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为目的,具有明确商业化前景和良好社会效益的合作项目。1.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一定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联合一家以上国外或澳门、台湾机构共同申报,不接受广东机构单独申报。
2.项目具备一定合作基础,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合作渠道和能力,并与外方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互信合作关系(在申报材料中未列明前期与外方合作伙伴详细合作基础的申报,形式审查将不予通过),中外合作双方签订有相关项目合作协议。
3.项目执行期限自获立项项目合同签署日起2年完成;项目组成员须包括所有合作方各1名以上成员。
4.项目申报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从事相关科研工作2年以上;或博士毕业并全职从事相关科研工作3年以上。(须以PDF格式上传职称或博士学位证明原件)
5.有企业参与的项目,要求广东企业必须有相关配套资金投入。原则上企业主持承担的项目按不少于1:2比例配备自筹经费;企业参加的项目按不少于1:1比例匹配自筹经费。
6.合作外方负责人须提供有效在职证明复印件,企业还需提供有效的企业登记证明复印件。
7.根据《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专项资金支持在广东境内的机构作为牵头承担单位,合作各方须在境内使用该专项资金,境外使用资金建议承担单位在自筹及其他资金中列支。
8.申报国际合作基地建设专题,通过项目评审的承担单位即获得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认定。
资助方式:前资助,无偿。
支持强度:列为面上项目,每项资助100万元。
2、落实我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倡议,鼓励我省科研机构及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拓宽国际合作渠道与方式;鼓励与支持我省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及产品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和推广,扩大海外市场,为我省经济建设和国家外交服务。资助方式:前资助,无偿。
支持强度:列为面上项目,每项资助50万元。
3、围绕广东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面向全球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强、与我省具有较好合作基础的国家,以及澳门、台湾地区(粤港联合资助项目请参阅2016广东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指南),引导我省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或联合研发,建立合作关系。资助方式:前资助,无偿。
支持强度:列为面上项目,每项资助50万元。
产学研合作领域专题一: 产学研协同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引导和支持广东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广东企业开展合作,在广东实施高新技术与创新成果转化及应用,促进广东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支持广东各地市与省外高校或科研院所已签订合作协议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在广东已建和在建的大科学装置(散裂中子源、超级计算等)的技术推广与产业化应用项目;省级以上产学研创新联盟成员单位申报的技术先进、行业带动性强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已建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公共服务平台等创新载体的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他由地方政府积极推动,技术先进、产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申报主体。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广东省内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签有责权利明确的项目合作协议;分工和进度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清晰。                        2.申报项目应明确具体的关键技术、产品或装备、系统等,量化的技术指标和项目实施期末的经济考核验收指标。部分行业应用性较强的产品(装备、系统)能够形成批量生产或应用示范。    3.企业申报单位重点为广东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有相关研发条件、技术团队和产业化生产能力,能确保项目实施的投入、配套设施和条件。高校、科研院所需具备与项目相关的具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技术团队和科研设施。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生产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5.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资助方式:经专家评审择优立项支持,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支持强度:大科学装置成果转化项目资助额度为200万元,其他每项资助100万元。
专题二: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新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促进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提升新型研发机构的创业孵化能力,设立本专题。1.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助
对于创办不超过5年(以注册时间为准)的新型研发机构及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单位,择优给予一次性的建设经费支持。
2.新型研发机构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
对上一年度新型研发机构新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软件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补助
对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扣除各级财政资助的科研经费和拨款后,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已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机构不再给予本补助。
4.新型研发机构创办企业补助
新型研发机构或依托其绝对控股的投资平台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创办并参股达10%以上并在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业,培育孵化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一定额度的财政补助。
5.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能力建设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分析技术和方法,构建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数据库,开展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监测研究;提出新型研发机构竞争力评级指标体系并进行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竞争力评价,执行期内连续3年编制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年度发展报告;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措施绩效研究,开展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中期发展规划研究等。
1.已通过省科技厅评审确认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可申报本专题内容第(1)、(2)、(3)、(4)项内容。每家机构在本专题仅支持一项。
2.已通过省科技厅评审确认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单位,可申报本专题内容第(1)、(2)项内容。每家机构在本专题仅支持一项。
3.申报本专题内容第(5)项的单位应是省属科研事业单位,具有新型研发机构相关理论研究基础和实际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承担并通过验收省级软科学研究项目3项,项目课题组应有稳定全时研究人员5人以上。
4.申报专题内容第(1)、(2)、(3)、(4)项内容的项目,应统一使用专题内容作为项目名称。(如申报“1.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助”的项目,申报项目名称应为“xxx(单位名)+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助”;申报“4.新型研发机构创办企业补助”的项目,申报项目名称应为“xxx(单位名)+新型研发机构创办企业补助”)
5.鼓励粤东西北地区机构积极申报本专题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1.已通过省科技厅评审确认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可申报本专题内容第(1)、(2)、(3)、(4)项内容。每家机构在本专题仅支持一项。
2.已通过省科技厅评审确认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单位,可申报本专题内容第(1)、(2)项内容。每家机构在本专题仅支持一项。
3.申报本专题内容第(5)项的单位应是省属科研事业单位,具有新型研发机构相关理论研究基础和实际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承担并通过验收省级软科学研究项目3项,项目课题组应有稳定全时研究人员5人以上。
4.申报专题内容第(1)、(2)、(3)、(4)项内容的项目,应统一使用专题内容作为项目名称。(如申报“1.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助”的项目,申报项目名称应为“xxx(单位名)+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助”;申报“4.新型研发机构创办企业补助”的项目,申报项目名称应为“xxx(单位名)+新型研发机构创办企业补助”)
5.鼓励粤东西北地区机构积极申报本专题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专题三: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已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推进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和开展技术创新,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转化,不断提升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工程中心的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及今后两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包括工程中心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技术优势、取得的成果以及在行业的影响等情况)。                                                   2.工程中心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对具有市场价值的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和集成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化规模生产提供成熟的成套先进技术、工艺、装备及其技术产品情况;技术创新的经费投入以及形成的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PCT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家、行业标准以及获奖等情况。                       3.技术创新的人才与制度建设。开展产学研合作,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才,形成专业配套的创新技术队伍;建立的人才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4.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用于科研成果转化的工程配套设备、试验条件、检测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等情况。1.申报单位必须已被省科技厅认定的工程中心,且未曾获得工程中心建设的省级财政经费资助。2015年获得科技部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也可以申报。
2.项目名称统一为:广东省(或国家)xxx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即为已认定的工程中心名称+建设。
3.工程中心建设运行良好,至少有一项科技成果已实现产业化生产,相关科技成果已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受理,及其它自主知识产权。
4.申报内容起止时间为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在工程中心建设中取得的成效和2015年8月至2017年12月的建设计划。
资助方式:经专家评审后,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                         支持强度:择优资助经费每项100 万元。获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可不参加评审直接给予资助。
专题四: 院士工作站建设
重点支持省内企业以技术需求为导向,引进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作为技术核心,组建广东省院士工作站,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品研发、人才培养等工作,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1.申报主体原则上为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申报单位应与1名以上的院士(含1名)及其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3.申报单位有良好的科研基础、明确的建设目标、任务以及实施期内开展的研究课题。
4.同一院士在广东已建3家(含3家)院士工作站的不再支持。
5.院士工作站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6.其他需符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资助方式:经专家评审择优,以事前资助方式                                      支持强度:每个院士工作站100万元经费支持。
专题五: 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
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主要内容,一是引进国内外创新人才,提升产学研合作水平。二是组织联合攻关,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三是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撑。四是开展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为中小企业培养一批骨干技术人才,提升中小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水平。
2016年重点支持广东省创新型企业引进多家高校、研究院所的科技特派员,建设多学科、多领域合作、长期服务于企业或产业的技术创新服务站。
1.设站单位主要为企业,需具备一定的特派员工作基础,已有3名以上的不同学科背景的企业科技特派员(2015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能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为特派员提供专门的办公场地、必要的科研条件,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服务配套措施,保证特派员基本的生活条件及薪酬待遇。企业必须具有一定规模,拥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
2.设站单位需制订合理、清晰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方案,对进站特派员提出明确的工作任务,设立合适的特派员工作岗位。工作站建设时间原则上为2-3年。
3.工作站要建立促进产学研合作的长效合作机制,积极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的研究力量,特别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共建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4.申报工作站项目名称为:“xxx(单位名)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
                资助方式:经专家评审择优,以事前资助方式                                              支持强度:每家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50万元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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